医疗机构废水排放有什么要求?执行标准是哪个?

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要求越来越重视,还绿水青山于人民,对各行各业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的排放都有严格的要求,并有相关国家执行标准。医院的废水排放也不例外,早已经发布的《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里就有相关的医疗废水、废气、污泥的排放要求和处理标准。

医疗废水指的是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医疗机构门诊、病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例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废水。

医院污水处理技术要求:

1 全过程控制,在污水和污物发生源处进行严格控制和分离,医院内生活污水与病区污水分别收集,即源头控制、清污分流。 严禁将医院的污水和污物随意弃置排入下水道。

2 减量化:严格医院内部卫生安全管理体系据医院性质、规模、污水排放去向和地区差异对医院污水处理进行分类指导。

3 就地处理:为防止医院污水输送过程中的污染与危害,在医院必须就地处理。

4 分类指导:根:对医院污水产生、处理、排放的全过程进行控制。

5 达标与风险控制相结合:全面考虑综合性医院和传染病医院污水达标排放的基本要求,同时加强风险控制意识,从工艺技术、工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应对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6 .生态安全:有效去除污水中有毒有害物质,减少处理过程中消毒副产物产生和控制出水中过高余氯,保护生态环境安全。

医疗机构废水排放要求一共有6点:

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一律执行表1的规定。

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规定

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注:

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2)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3、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6、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以上是医疗机构废水排放的6点相关要求,如需详细了解更多关于医疗废气污泥的排放要求请阅读《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

阅读推荐

云展览 电话咨询

蝶莱产品问题,建议反馈,维修维护问题投诉等请拨打 客服热线

400-996-2062

业务咨询与报价

熊经理:

18922305014

(周一至周日 8:00-20:00)

微信1
qr-code
微信2
qr-code